對規模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,並在2013年9月2日前已經存在或建成的違例招牌,招牌擁有人可參與「檢核計劃」將其保留,該計劃包括委任「訂明建築專業人士」 及/或 「訂明註冊承建商」(即獲委任人)對有關招牌進行檢查、鞏固(如有需要)及向屋宇署核證其安全。
此為一項自願參與的計劃,並已於2013年9月2日全面實施。通過檢核的違例招牌可被保留5年,其後招牌擁有人必須重新進行檢核或將該等違例招牌拆除。參與「檢核計劃」的違例招牌,必須符合《建築物條例》及其附屬規例《建築物(小型工程)規例》的規定,並須符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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